? ?一、拘傳
??拘傳是公檢法機關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就是采取保證的方式,讓犯罪嫌疑人、被告回家等待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
??《刑事訴訟法》*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