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4日訊?
? ? 未成年人在公共場合玩鬧導致他人受傷,責任該由誰承擔?日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過失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糾紛案。
? ? ? ? ?2019年10月,11歲的小圓(化名)與同伴在其居住小區入口處玩耍,其間從業主信箱中取出冰袋進行揮灑,致使樓道入口處地面濕滑。下午兩點左右,汪老太與其丈夫手推三輪車經過該入口,汪老太不慎摔倒。小圓父親袁某得知后立即下樓詢問汪老太受傷情況并清理地面,待汪老太女兒到場后聯系救護車送至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汪老太九級傷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
? ? 事故發生后,小圓父親袁某與汪老太家屬進行協商,由袁某賠償25000元。但支付12000元之后,袁某未按約定繼續支付,汪老太遂訴至法院。雙方對此次事故中小圓、汪老太各自需承擔的責任存在分歧。
? ? 法院審理:
? ? 經審理,法院認為,事故中汪老太受傷主要是因為小圓與另一孩童(無法確認)共同玩耍冰袋致地面濕滑造成,故小圓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而小圓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玩耍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作為監護人的袁某未跟隨保護,未完全履行監護職責,故小圓在本次事故中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其父袁某承擔。另一方汪老太雖年齡較大,但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地面上也有明確的防滑提示,結合其推車的行為,汪老太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小圓父親袁某向汪老太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0554元。
? ? 法官說法: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未成年人對自身行為的辨識度較低,放任其在公共場所存在安全隱患。因此,監護人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認真履行監護職責。